⒈ 兼并;吞并。
⒈ 合并;并吞。
引《墨【mò】子·非攻下》:“今天【tiān】下之诸侯,将犹多皆【jiē】免【miǎn】功【gōng】伐并兼,则是有誉义之名【míng】,而【ér】不察【chá】其实也。”
《史记·苏秦列【liè】传》:“毛羽未【wèi】成,不可以高蜚;文理未明,不【bú】可以【yǐ】并【bìng】兼。”
南朝 宋 刘义【yì】庆 《世说新语·政事》:“江左 造创,豪族并【bìng】兼【jiān】。”
清 吴伟业 《茸城行》:“非为仇家告并兼,即称盗贼通囊槖。”
兼并;吞并。 明【míng】 张【zhāng】敬修 《太师张文【wén】忠公行实【shí】》:“贫【pín】民不至独困【kùn】,豪民【mín】不能併兼。”
《东【dōng】周列国志》第二二回:“公子【zǐ】申 果堪主社稷,即【jí】当扶立为君,以【yǐ】脩邻【lín】好【hǎo】,不然,便可併兼其【qí】地【dì】。”
清 林则徐 《清釐福州小西湖界址【zhǐ】告【gào】示》:“岂忍纵【zòng】豪右之併【bìng】兼,而致良农【nóng】之坐困。”
⒈ 吞并。
引汉·贾谊〈过秦【qín】论〉:「秦并兼【jiān】诸侯,山东【dōng】三十余郡,缮津关【guān】,据险塞,修【xiū】甲兵而守之。」
1.其在闾巷少年,攻剽【piāo】椎埋【mái】,劫人作奸【jiān】,掘【jué】冢铸【zhù】币【bì】,任侠【xiá】并兼,借交报仇,篡逐幽隐,不【bú】避法禁,走【zǒu】死地如骛者,其实皆为财用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