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给死者家属以抚恤。
⒉ 专指【zhǐ】官吏【lì】死【sǐ】后【hòu】,根据其生前的功劳大小,追赠官爵,褒封【fēng】谥号,并给其家【jiā】属抚【fǔ】恤金。
⒈ 谓给死者家属以抚恤。
引《后汉书·质帝纪》:“又兵役连年,死亡流离【lí】,或【huò】支骸不【bú】敛【liǎn】,或【huò】停棺【guān】莫收……今遣使者案行,若无家属及贫无资者【zhě】,随宜【yí】赐【cì】卹,以慰孤魂。”
⒉ 专指官【guān】吏死【sǐ】后,根据其生前的功劳大小,追【zhuī】赠官爵,褒封谥【shì】号,并给其【qí】家属抚恤金。 《明史·毛【máo】伯温【wēn】传【chuán】》:“伯温【wēn】 归,疽发背卒。
引穆宗 立,復官,赐卹。”
《明【míng】史·黄【huáng】尊【zūn】素传》:“乞【qǐ】復故官【guān】,破格赐卹,俾遗孤得扶櫬还乡, 燝 死【sǐ】且不朽。”
《清史【shǐ】稿·林【lín】则徐传》:“行次 潮州,病卒……遗疏上【shàng】,优詔【zhào】赐卹,赠太【tài】子太傅,謚 文【wén】忠。”
⒈ 给予抚恤。
引《后【hòu】汉书·卷六·孝质帝纪》:「若【ruò】无【wú】家属及贫【pín】无资者【zhě】,随宜赐恤,以慰孤魂。」
⒉ 旧日官吏死后给予恤典或追赠官爵,称为「赐恤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