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用刑拷打使之服罪。
引《史记·淮【huái】南【nán】衡山列传【chuán】》:“元光 六【liù】年, 衡山王 入朝【cháo】,其謁者 卫庆 有方【fāng】术,欲上书【shū】事天子【zǐ】,王怒,故劾 庆 死罪,彊榜服之【zhī】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