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免去职位,弃置不用。
⒈ 谓免去职位,弃置不用。
引《后汉书·酷吏传·王吉》:“课【kè】使【shǐ】郡【jun4】内各举姦吏豪人【rén】诸【zhū】常有【yǒu】微过酒肉为【wéi】臧者,虽数十年犹加贬【biǎn】弃,注其名籍。”
唐 柳宗元 《代【dài】裴行立谢【xiè】移镇【zhèn】表》:“唯当【dāng】遵守詔条,贬【biǎn】弃奸慝,平均【jun1】徭赋,示以义方。”
《万花楼》第六【liù】十回【huí】:“只求【qiú】母后将儿处【chù】治,如若不忍,亦【yì】请贬【biǎn】弃幽【yōu】宫,别立贤孝之【zhī】君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