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犹笞责。
⒈ 犹笞责。
引《汉书·严翁【wēng】归传》:“豪彊有论罪,输掌畜官【guān】,使【shǐ】斫莝,责以员程,不得【dé】取代,不中【zhōng】程【chéng】,輒笞督,极者至以【yǐ】鈇自剄而死【sǐ】。”
晋 葛洪【hóng】 《抱朴子·逸民》:“凡民【mín】虽復笞督【dū】之【zhī】,危辱之,使追狷华,犹必不【bú】肯,乃反忧其【qí】坏俗邪。”
清【qīng】 刘【liú】大櫆 《颍州【zhōu】府通【tōng】判【pàn】吕君墓表》:“富【fù】者坐拥其貲,而贫民受笞督之苦,何以吏为【wéi】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