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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ǎiguīliú

改土归流


拼音gǎi tǔ guī liú
注音ㄍㄞˇ ㄊㄨˇ ㄍㄨㄟ ㄌ一ㄡˊ

繁体改土歸流

改土归流

词语解释

改土归流[ gǎi tǔ guī liú ]

⒈  明【míng】、清两代【dài】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【yī】种政【zhèng】治【zhì】措施。明代中央政【zhèng】府在【zài】西南地区废土司制度,设贵州布政使司【sī】,下置八【bā】府。清代【dài】中央政府在云、贵【guì】、川等省大力【lì】实【shí】行以中央任命并可随【suí】时调换的流官代替土司管辖地方【fāng】的【de】措施【shī】,即改土归流,使原【yuán】土司地【dì】区的地方行政与内【nèi】地趋于一致。

引证解释

⒈  明 清 两代在 云南、贵州【zhōu】、四川【chuān】、广西 等地【dì】少数民族地【dì】区废【fèi】除土司,实行【háng】流官统治的一种政治措施,旨在加强中央对边疆地区的统一管理。 明 永乐 十【shí】一年【nián】(1413年)平定 思州、思南 两【liǎng】宣慰使【shǐ】乱后,废【fèi】土司,设 贵州 布政【zhèng】使司,置 思州、思南【nán】 等八府。 清 雍正 时,采用 云 贵 总督 鄂尔【ěr】泰 改【gǎi】土【tǔ】归流【liú】建议【yì】推行于【yú】西南诸省。也称改土【tǔ】为流【liú】。亦省【shěng】作“改流”。参【cān】阅【yuè】《明史·贵州土司传》及《云南土司传》、《广【guǎng】西土司传》, 清 袁枚 《武英【yīng】殿大学士太傅【fù】鄂文【wén】端公行略》。

清 魏源 《圣武记》卷七:“东川 虽已改流【liú】三【sān】十载【zǎi】,仍为土目盘【pán】据。”

国语辞典

改土归流[ gǎi tǔ guī liú ]

⒈  明、清【qīng】时改土官为流官【guān】的政【zhèng】策。元代封滇【diān】、桂一带的土著酋【qiú】长为土官,以治理土著,并采世袭制。明代【dài】原本沿用,但时有土【tǔ】官【guān】虐杀百姓,为患边境,故废除土官【guān】制,改以【yǐ】临时任命的流官。清代,云南巡抚鄂尔【ěr】泰厉行【háng】明【míng】代的【de】方式,使云【yún】、贵【guì】一带更加安【ān】定。

分字解释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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