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瞻狥”。
⒉ 徇顾私情。
⒈ 亦作“瞻狥”。徇顾私情。
引清 陈康祺 《郎潜纪闻》卷一:“﹝ 王鼎 ﹞弹劾大【dà】吏,不少【shǎo】瞻【zhān】徇。”
郑观应 《盛【shèng】世危言·吏治下》:“公私界限【xiàn】,祗在几微念【niàn】虑之间【jiān】,一涉瞻【zhān】狥,即为负国【guó】溺职。”
中【zhōng】国近代【dài】史资料丛刊【kān】《辛亥革命·武昌起义清【qīng】方档【dàng】案·清吏条【tiáo】陈》:“原举【jǔ】总【zǒng】理【lǐ】有办事不实、众望不服者,撤换再举,不得瞻徇情面。”
⒈ 徇顾私情。
例如:「按律究惩,绝不瞻徇。」